“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怎么计算?”
“找到工作后,失业金是不是就停发了?”
……
伙伴们的这些疑惑
人社部给出解答咯!
社会保险法和《失业保险条例》规定,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,条例授权各地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、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参保范围。劳动者与城镇企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、建立劳动关系后,其所在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,缴纳失业保险费。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找到工作、符合参保条件的,可以正常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保,不因曾经领取失业补助金受限。
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0〕40号)明确规定,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、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、死亡、应征服兵役、移居境外、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、被判刑收监执行的,停发失业补助金。根据政策规定,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后,应停发失业补助金。
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政策,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,均可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,不受社保和用工形式限制。
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。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《国务院法制办对<关于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有关问题的请示>的复函》等有关规定,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,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。您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要根据您工作22年期间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。